赔偿解答
持人: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否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?
王著谦(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咨询委员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):我国法律上没有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词,但是不能说在这方面立法处于空白状态。《民法通则》第120条就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,但比较笼统,第119条有关于丧葬费、医疗费、抚养费等的规定,是对经济损失、财产损害给予赔偿,对精神损害没有规定。 在制定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时规定,造成死亡和残疾的应该有精神抚慰金,其实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。第一次审议以后把这一条删除了,主要是考虑当时我国国情,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怎样界定,争论很大,而且没有一个全世界通用的模式可以照搬借鉴。 当时我主持这个法的起草工作,我主张应该适用,后来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确实很难界定,就改为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。在司法实践的逐步发展中,有些并没有造成残疾和死亡的也给补偿了。 主持人:《民法通则》从第99条开始,涉及到的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生命健康权、人格尊严权、婚姻自主权,是不是应当把它们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?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〈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50条,公民的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,以及法人的名称权、荣誉权,受到侵害的,公民或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,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、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。也就是说,即使没有造成肉体上的伤害,也可以得到赔偿。 陈现杰(最高人民法院法官):精神损害赔偿是以《民法通则》第120条作为依据的,这条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渊源。80年代以后,这方面的案子主要是名誉权的案子,一些社会名人开始提出名誉权精神赔偿的要求。 从那时起,侵害他人的人格权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侵害民事责任,而且最重要的是金钱赔偿的要求逐渐增加。后来一些法,比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,提到死亡补偿费,抚恤费,伤残安抚费,残疾、死亡赔偿金等等概念,很多学者进行了解释,认为名称各异,实质相同,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。但也有争论,有的人认为残疾赔偿和死亡是属于物质利益赔偿,不是精神损害。 《民法通则》中已经把第119条应该赔偿的范围扩大了,进行了补充,所有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,都应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,仅仅从这个范围和角度来说是这样的。这个概念在法院审判机关取得了共识,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方面,不仅包括《民法通则》第120条四项,而且包括第119条的权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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